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科技金融發展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MACAU) FINTECH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南京街201號太子花城第三座麗彩閣25樓O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 1. 愛國愛澳,助力澳門"1+4"經濟適度多元化發展。
- 2. 團結澳門以及大灣區之優秀科技金融人才、企業等,合力推動本澳科技金融發展。
- 3. 積極推動有利於澳門科技金融發展的政策研究,搭建本澳科技金融領域高品質的學術交流平台,推進產學研一體化發展,使科技金融成為澳門經濟增長新的重要引擎。
第四條 會徽
本會使用之會徽樣式如下:

第五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七條 權利及義務
- 1. 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 2.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按時繳納會費、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的義務。
- 3. 會員如有違反章程或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員資格之處分。
- 4. 凡無理欠繳會費兩年或以上者,停止享有一切會員權利,須補交後方得恢復權利。
第八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熱心人士及機構的捐贈及資助;倘有需要,理事會得決定籌募。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九條 機關設置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 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 決定本會會務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及作出相應決議;
(三)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四) 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五) 審查及批准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及工作報告、年報和會計報表以及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
-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其成員由會員大會推選產生,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三名,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 3. 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常務副會長與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 4.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召開前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發出召集書,並載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需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 5.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 理事會
-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本會日常事務管理。
-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秘書長各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三名,副理事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可邀請有關人士擔任本會顧問,並可根據需要設立下屬委員會或其他機構,在理事會監督下開展相應的工作。
- 3. 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以及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常務副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 4. 理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 5. 理事會職權為: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一切決議;
(二) 計劃發展會務;
(三)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四) 開展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五) 領導本會開展工作,籌措本會活動經費;
(六) 釐定會員入會基金和會費金額;
(七)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八) 依章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監事會
-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常務監事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 3.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 簽名方式
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會長以本會名義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會員大會可議決指定文件之簽署方式。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